李登辉因发言认为钓鱼岛是日本的等影响国家领土不完整的言论遭到了强烈的谴责,台湾新党讲提诉李登辉犯了“外患罪”,然而对于民众而言钓鱼岛比较了解,而什么是外患罪呢?今天小编来为大家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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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患罪”
中国近代刑法罪名之一。危害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犯罪行为。分平时外患罪和战时外患罪两类。
外患罪
凡潜通外国而实施不利于本国的行为,或其行为虽无潜通外国的明显表现,但其性质足以有利于外国而有害于本国者,均属外患罪的范畴。外患罪分平时外患罪和战时外患罪两类。平时外患罪包括:受政府委任处理对外关系事务而违背其委任以致损害本国;未受政府委任,擅自与外国通谋,意图使本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伪变毁匿对外关系文件。战时外患罪包括:在敌军中服役,或与敌国械抗本国或其盟国;以军事上的利益供给敌国,或以军事上的不利益损害本国或其盟国;通谋外国,使对本国开启战端。
外患罪是由古代刑法十恶中的谋叛演变而来的,最早见于清政府1910年公布的《大清新刑律》,后为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暂行新刑律》和国民党政府《中华民国刑法》所沿用。《中华民国刑法》规定,凡泄露、交付或刺探国防机密的行为也以外患罪论处,较《大清新刑律》和《暂行新刑律》有所扩大。
台湾“外患罪”可分为叁大类:
一、关于军事之“外患罪”,即引诱外国对“本国”予以侵略,或于“本国”与外国作战时帮助外国,为此类“外患罪”之特徵。
二、关于“国防秘密”之“外患罪”,即将“本国”军事上之秘密予以泄漏,或将其交付外国而成立之犯罪。刑法“外患罪”章属于此类犯罪,共有下列五种,即(一)普通泄漏或交付“国防秘密”罪、(二)加重泄漏或交付“国防秘密”罪,(叁)公务员过失泄漏或交付“国防秘密”罪、(四)刺探或收集“国防秘密”罪、(五)侵入军用处所建筑物罪。
叁、关于“外交”之“外患罪”,即为防止“本国”与外国发生外交上之纠纷冲突而设之犯罪。